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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低空数据的生产、汇集、管理、开发利用与流通,充分释放低空数据要素价值,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及《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空活动数据管理遵循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安全可控、合规使用的原则、保障数据安全,促进低空活动数据有序流通与高效利用。


第一条 为规范低空数据的生产、汇集、管理、开发利用与流通,充分释放低空数据要素价值,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及《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空活动数据管理遵循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安全可控、合规使用的原则、保障数据安全,促进低空活动数据有序流通与高效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低空活动过程所涉及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包括低空活动过程中的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加工、使用等。
本办法所称低空数据,是指低空活动中涉及的航空器数据、空域数据、环境数据和应用服务数据等,主要包括:
(二)空域数据:空域划设信息、实时空域状态等空域信息和飞行审批流程、空域申请规定和飞行计划等空域管理信息;
(三)飞行动态数据:飞行计划关联信息、航空器与运营人标识、飞行轨迹数据和飞行状态数据;
(四)环境数据:途经飞行路径中采集到的各类地理空间、气象数据、电磁环境数据、感知和规避数据,以及各类活动视频图像等数据;
第四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低空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市低空数据管理机制。
低空交通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服务平台)运营方,负责统一受理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低空飞行及相关活动申请和空域使用需求,建立全市空域数据和飞行动态数据标准和安全接入服务规范,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数据、空域数据和飞行动态数据接入、归集和管理工作。
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应依法完整、准确、安全地收集、处理、存储与报告低空飞行任务中的运行数据,包括航空器、人员资质、飞行计划、飞行实时动态、机载记录、维修及安全事件等信息。
该信息可作为理解低空经济发展、无人机应用场景、政策合规或岗位需求的参考。对准备学习 CAAC 无人机执照的学员,建议结合自身目标继续关注执照等级、机型类别、题库学习和实操训练安排。
准备报名取证的学员,可继续了解报名条件、培训费用和题库练习安排;企业客户可结合巡检、测绘、环保监测等低空应用场景,进一步沟通培训、项目执行和人员储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