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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总体要求,根据《温州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温政办〔2024〕48号)等文件要求,抢抓低空经济发展战略机遇,打造低空经济新增长引擎,推动全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链条企业发展。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加大产品研发和适航取证,对新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载人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和单机适航证(AC)且完成批量产品交付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载人eVTOL航空器、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1500万...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总体要求,根据《温州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温政办〔2024〕48号)等文件要求,抢抓低空经济发展战略机遇,打造低空经济新增长引擎,推动全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链条企业发展。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加大产品研发和适航取证,对新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载人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和单机适航证(AC)且完成批量产品交付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载人eVTOL航空器、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1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同类型同型号仅奖励一次。鼓励各地根据企业2年内的综合发展情况,按不超过新增实缴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并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企业培育壮大。支持低空经济孵化集群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按等级分别奖励每家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企业等资质认定。对首次认定(获评)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对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三)支持智能化技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汽摩配等产业集群企业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为主线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向低空经济兼容转产,对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分别按投资额的5%、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国家、省级“两新”政策可叠加享受。对新认定的国家领航级智能工厂、卓越级智能工厂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应用场景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和省级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5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支持关键技术攻关。支持低空经济行业上下游企业、关联企业、传统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动力系统、新材料、元器件、任务荷载、安全反制等本地优势领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牵头立项的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单个项目按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投入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根据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分档计算,按有关规定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以“拨投联动”方式支持高能级科创平台低空经济项目落地,市财政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属地联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科研成果转化。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设低空经济领域创新型研究机构,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支持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为低空经济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并按服务费用的8%给予奖励。鼓励低空经济企业积极开展技术交易,对技术交易额20万元以上的低空产业项目,按实际支付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支持数字及标准赋能。支持打造低空领域数据分析与挖掘、地理信息分析等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对采购自主智能算力服务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各区一般按照不高于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30%给予补贴;采购非自主智能算力服务的,一般按照不高于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1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主导制定低空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主导制定的标准评定为“浙江标准”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
(七)支持公共服务领域应用。鼓励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低空经济场景应用,支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安、应急消防、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生态治理、城市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
(八)支持低空航线运行。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纳入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管理并常态化运营低空物流配送、载人eVTOL航线(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有1个在市区内)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配送航线,每条新开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2000架次)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该航线首年运营量额外增加1000架次以上,再奖励3万元;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配送航线,每条新开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1000架次)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该航线首年运营量额外增加500架次以上,再奖励5万元;载人eVTOL航线,每条新开航线(航线距离不低于20公里,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该航线首年运营量额外增加100架次以上,再奖励10万元。以上航线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该航线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鼓励各地参照载人eVTOL航线奖励标准,对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架次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九)支持典型应用场景建设。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低空经济典型应用场景的项目,奖励50万元。每年遴选一批市级低空经济典型应用场景项目,其中入选项目数量比例不高于实际申报的50%,区级总数量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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