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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服务保障我市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低空飞行及其服务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为服务保障我市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低空飞行及其服务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低空飞行服务遵循安全第一、平稳有序、权责清晰、协同高效、服务便民、资源共享的原则。
(一)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统筹全市低空飞行发展和安全,加强对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温州海经区管委会,下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低空飞行发展和安全,做好低空飞行活动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1.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家、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要求,制订相关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牵头推进低空飞行基础设施、低空空域及航路航线规划和建设;指导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推动低空出行和物流发展;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等单位,对我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指导。
2.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通用航空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审批工作。
3.市经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通信、导航、监视等低空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推动低空通信网络覆盖。
4.市公安部门负责建立低空飞行活动监测系统,牵头全市低空安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推进低空飞行活动监测;负责依法处置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时发生的违规飞行行为。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本市低空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建设项目用地,推进实景三维数字地图建设,为低空飞行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保障等工作。
6.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立低空飞行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政府部门、医疗机构、通用航空企业等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救援机制。
该信息可作为理解低空经济发展、无人机应用场景、政策合规或岗位需求的参考。对准备学习 CAAC 无人机执照的学员,建议结合自身目标继续关注执照等级、机型类别、题库学习和实操训练安排。
准备报名取证的学员,可继续了解报名条件、培训费用和题库练习安排;企业客户可结合巡检、测绘、环保监测等低空应用场景,进一步沟通培训、项目执行和人员储备方案。